如何处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11-01 点击:145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交付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是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主、运输代理人或者货主委托的托管人;
3、收货人:虽然不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运输合同的受益人在享有货物接收权的同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交付货物、支付运费、检验义务等。
(1) 合同形式的特殊运输合同通常是一种标准合同,其基本形式是托运单或货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托运人有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特殊条件的,有法定的单方变更和终止合同的权利,但应当赔偿变更和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即其所提供服务具有排他性地位和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接受托运人正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4) 由于运输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一些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因此,除《合同法》外,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特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如何处理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纠纷
(1) 承运人和托运人都可以是原告和被告;
(2) 两个以上承运人采用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托运人起诉与其签订合同的承运人的,应当将损失发生地的承运人列为共同被告;
(3) 托运人的过失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证,合格的被告仍然是托运人,而不是受让人;
(4) 收货人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如何处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承运人对货物损害的责任不受过错的存在,而只受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害和损失,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的证明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对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灭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托运人对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以及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人对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赔偿的确定:
(1) 商定的标准。即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有明确约定的,赔偿数额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2) 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一是允许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认;三是,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按照货物交付时到达地或者应当交付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认定标准。由于运输过程中双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不同,铁路法、民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以本特别规定为准。但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4) 承运人制定的赔偿金额标准条款被认为无效的,应当按照货物交付时到达或者应当交付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5)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有关单证的,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照合同法承担;
(6)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
(7)货物包装不当,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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